恋爱期间的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葛万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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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之女李乙(次女)于2006年建立了恋爱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刘某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18 000元用于经营沙场,并向李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某现金18 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借款人:刘某 2006年8月26日”。2007年5月27日,刘某与李乙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未继续经营沙场。后因感情不和刘某与李乙于2010年7月21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一项中注明“无”。2011年10月9日,李某持上述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8 000元。审理中,刘某辩称其与原告之女李乙离婚之前已经偿还上述借款,否则在不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李乙不会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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