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锋律师亲办案例
千里奔赴秦岭,辩护救人一命
来源:汪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量:594

     蒲国光抢劫一案,是本人早期办理的重大案件之一。其中的甘若确值得回忆。现将一些特殊的情节列出,供大家指正。
     本人是由于和蒲国清的姐夫属老乡关系而接到本案的。蒲国光犯罪地点为陕西省汉中市佛萍县,因此,本人需前往佛萍县。从西安下车后,只好坐客车前行县城,几乎穿过整个秦岭,坐上车后不久即发现,路途十分惊险,沿途均为山路,盘旋曲折,一面靠山,另一面靠着悬崖,感觉是山有多高,悬崖就有多深。靠山的一面会掉下石块,悬崖深不可测,更特殊的是,感觉路边的栏杆特别短小,如车辆撞上,根本不足以阻拦车辆掉下悬崖。我这才理解为什么诸葛亮坐阵汉中时,要往上行,七出岐山,然后往下进攻,而无法直接从秦岭进发。秦岭规模是如此地宏大,不仅成了我国南方、北方的天然气候分界线,也改变了战争的战略方式。对于本人而言,只想到安全进入到佛萍县城。在半道上,我恨不得要下车自己行走,但又不可能。当时想,本人再也不到这个地方来了。到达后,由于委托人事先已委托一位当地援助中心的律师,其已将卷宗材料复印,我看了卷宗材料后发现,蒲国光所犯罪行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属典型的抢劫,其中持枪、抢劫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三个情节中任一情节均为刑法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量刑范围,且未赔偿对方分文经济损失,因此本案是目标为保命万岁。被抢劫之人为蒲国光多年同居关系的女子的父亲,蒲国光认为已属夫妻关系,且多年居住在被害人之家。与其同居之女子后与不愿与蒲国光一同居住,而是外出,故而发生矛盾,导致本案发生。本人会见过蒲国光后,发现主要从轻量刑情节应为家庭矛盾,认罪。但该情节显然在本案中作用不大,但也只能先行作从轻辩护。由于本案是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该院需开庭当天才能到达(即使提前到达本人也无从知晓)。本人已有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蒲国光,无需提前将辩护手续交到中院办案人手中。第二天开庭前,本人将辩护手续交到法庭,本人多年来办理案件从未发生的问题出现了,办案人员不愿接收辩护函、委托书。理由为无法为本人开具出庭通知,本人向法庭表示,本人不要求出庭通知,且该责任不在法庭,本人不表示任何异议,但仍然未能同意,其后理由为当事人已委托一位律师参加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委托一到二位律师参与辩护,这是法律常识呀!本人急向出庭公诉人求助,请其帮忙向法庭说明,但该公诉人一脸无奈,不愿向法庭说明,由于时间问题,也由于开庭地点并不是在汉中市而是在佛萍县,本人不得不听从法庭的安排。本人考虑该情况倒是一审程序违法的重要体现,如果上诉可作为一个上诉理由。本案一审结果,蒲国光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姐姐再次委托本人为其做二审辩护。本人又一次踏上西去的路程。
       幸运的是,到达地点后,蒲国光的姐姐在旅馆里发现被害人家人也住在同一旅馆,由于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属亲戚关系,于是其与被害人家人拉关系,欲请被害人家人吃饭,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由本人出面,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礼,更是通过被害人家人的代理人(一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工作,终于说通被害人家人同意一同吃饭。在饭桌上,我们又诚恳地代表蒲国光道歉,使被害人家人心里得到一点平衡。第二天开庭,本人将辩护函、委托书当庭交到法庭,法庭直接接收,不存在任何阻碍。由于事先有过接触,开庭后与被害人在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在一审判决民事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二万元赔偿,争取到对方的谅解。有了这一前提,使本案的改判存在可能。后经宣判,二审改判蒲国光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对于本案而言,已属最好结果。
     经过遥远地跋涉,艰难地说服,终于能够救人一命,完成一位律师的使命,本人心里感到无比的欣慰。由此而得到的结论为:在被告人无路可寻时,律师就是他的上帝。律师要为当事人着想,不要放弃任何机会。

 

                                                                                 作者 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 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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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锋
  • 执业律所:
     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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