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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强奸、猥亵儿童案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8
浏览量:1526
 

田飞强奸、猥亵儿童案

辩护词

声明:以下辩护,完全基于法律的规定,完全基于律师的职责与操守。辩护人维护与支持的仅限于法定的人权,绝非道德与伦理层面的声援。

现就定罪与量刑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采纳。

一、罪名辩护

对于强奸之指控,因缺乏确实、充分证据佐证,断然不能成立,理由有四:

其一、缺乏被告人供述。

是否存在奸淫,被告人与被害人理当知情。依被告人数次供述判断,其既无强奸之行为,亦无奸淫之犯意。仅凭被害人的孤证,实难达到刑诉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证明标准。

其二、被害人陈述不具有客观性、可靠性与稳定性。

依段莉之陈述,似有奸淫行为发生。纵观三份疾病证明书发现,对于处女膜是否破损,检查人士颇为关注。段莉之疾病证明,并无处女膜破损之记载。显而易见,段莉之陈述,不仅与被告人之供述相矛盾,而且与疾病证明书之证明相矛盾。故,认定奸淫段莉一事依法不能成立。

张娟、王娟二人,案发之初证实,未受到奸淫,时过数月而翻证。其陈述前后不一,依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标准,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可信性;其之所以翻证,不排除为他人所诱导与指使。

其三、被害人陈述无间接证据印证。

被害人是否受到奸淫,没有可靠的证人证言相印证;本案未从其衣裤或阴道提取到精斑,进而做DNA鉴定;依据疾病证明书之记载,王娟虽有“陈旧性处女膜裂伤”之记载,缘何而裂伤却无回应,更无科学鉴定。

其四、仅认定猥亵,不成立强奸,符合司法人员的正常逻辑与判断。

本案以猥亵立案,以猥亵侦查,以猥亵拘留和报捕,以猥亵起诉,以猥亵开庭。同一案件,证据无实质变化,仅因被害人家长无端闹腾,原本已经开庭却再次起诉,进而增加强奸之重罪。如此起诉程序严重不公,如真能得到判决支持,势必滋长了群众非法维权的态势,开创了极坏的先例,如群众今后纷纷效仿,后果不堪设想。

有鉴于此,承望司法机关坚持法律人的理性,坚守科学刑事证据规则,不因被害方的闹腾而人为降低证据证明标准,做到审判中立、公正司法,既强调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

二、量刑辩护

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依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结合量刑指导意见的精神,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对被告人公正量刑:

其一、坦白。

侦查阶段,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尤为强调的是,被告人被传唤之前,仅有段莉一人报案,其余四起均由其主动供述。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其当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二、认罪且能深刻悔罪。

侦查阶段,被告人能主动认罪,且能深刻悔罪。今天庭审全程,被告人供认不讳,对于“猥亵”之指控没有丝毫狡辩与推卸,对于相应证据没有提出丝毫异议,依据《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恳请予以从宽处罚。

其三、初犯。

案发前,被告人无任何违法与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恳请合议庭量刑时与其他累犯案件严格区别,准确界定本案的基准刑,进而作公正判决。

辩护人:倪明学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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