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一儿一女,八十年代与丈夫置一房产,丈夫去世后过户到被告名下,儿子成家后被告为儿子购房另住,但女儿及儿子一家三口的户口均未迁出老房,几年前,老房拆迁安置,被告、及其儿女、孙子、儿媳五人均作为拆迁安置人员予以登记,后按人均24平方米分得房屋120米,被告又付款3万元余元购得16平方,得到两套房产,分别为72平方米和64平方米,儿子一家得知后,找到母亲要自己一家三口每人24平方米总计72平方米的房产,母亲老房房产是自己置办与儿子无关且儿子婚后多年不尽赡养义务无由拒绝,最终被儿子告上法庭。
我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从争议房屋的来源、权属状况、原告并未实际居住于被拆迁房屋、不符合拆迁安置人员条件、应优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多角度辩护,最终不仅维护了被告合法权益,同时也一并解决了被告的赡养问题,案子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