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娟介绍卖淫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程娟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围绕量刑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请合议庭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对程娟有利的量刑情节:
1、坦白。
侦查阶段,程娟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程娟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
2、认罪、悔罪态度好。
庭审过程中,程娟能主动认罪,并能深刻悔罪,说明其具有可改造性。正是基于程娟的认罪、悔罪,法庭在程序上采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
3、初犯。
案发前,程娟具有正当的职业,靠诚实劳动养活家庭,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
4、程娟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
犯罪过程中,程娟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
案发前,另案三被告人精心策划后,主动找到程娟。之前,程娟与此三人及被害人均不认识。证据表明,程娟参与本案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案发前,被害人与两个男人在同一房间留宿,石刚在场的情况下,尚且能与鲁强多次发生性行为,足以说明被害人非一般女子。本案的发生,对于被害人的危害后果极低。
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观念也逐步在发生改变,本案介绍卖淫案的危害后果,与97刑法制定时的社会危害后果相比,也明显下降。
二、量刑建议。
结合本案,建议对程娟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1、对程娟完全可以在三年以下判处。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判断,程娟犯罪情节一般,而不属于情节严重,其具有判处缓刑的基础和条件。
2、对程娟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程娟参与本案,主要是因为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所致。在如此长的羁押期间,程娟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
3、对程娟判处缓刑,既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又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程娟已经被数月,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程娟判处缓刑,完全可以到达教育的目的。
程娟家中有重病在身的老父,又有年纪较小的小孩,程娟是他们的唯一的生活来源与支柱。对程娟判处缓刑, 让程娟早日回归社会,完全可以减轻社会负担与家庭负担。
4、判处缓刑,以彰显“平等适用刑法”之原则。
与程娟罪行等同甚至更重的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例较多,休庭后辩护人将向合议庭提供。
以上辩护意见,请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