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鸿志律师亲办案例
保定律师承办刘某诉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要鸿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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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英和张涛于1964年登记结婚。李英身份是农民。张涛是华北石油转运站的工人。后李英随张涛到了华北石油转运站,成为华北石油转运站的“随矿家属”。1993年12月,由华北石油转运站向李英和张涛夫妻分家属区13号楼403室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因双方感情不和,张涛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离婚,住房由张涛居住。李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由我做李英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律文书:
                                  《上诉状》
   上 诉 人:李英,女,1952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华北石油转运站家属区13号楼403室。
   被上诉人:张涛,男,1948年11月出生,汉族,华北石油转运站职工,住同上。
   上诉人因婚姻一案,不服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9)南园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在一审审理中,法庭只是让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说了说婚姻情况。审判员是个男同志在自审自记,没有见到合议庭的人员。这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有,本判决是1999年12月制作出来,却在2000年6月发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六个月,显然,该判决已严重超审限。
       二、判决二室一厅住房由被上诉人居住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审理查明,1993年12月,双方复婚后 ,由华北石油转运站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分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很明显,该住房是双方婚后所分的公房承租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二问的第四项的规定,双方均可承租。根据《解答》第三问的第二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此房应当分给上诉人居住。
       再有,上诉人是华北石油转运站的“随矿家属”。因为要随丈夫的工作单位,上诉人已失去了家中原有的土地、户口。这些“随矿家属”为国家的建设牺牲了自己的利益。此次转运站分房的条件是必须是和“随矿家属”结婚的才能分房。并且,此次离婚华北石油转运站对住房的态度是“谁居住都可以”。现上诉人因是“随矿家属”,没有正式职业,没有耕种的土地,没有城镇户口,如果离婚后再没有居住的地方,这就太不公平了。
       最后,该二室一厅住房是可以隔开分室居住的。根据《解答》第五问的规定,该房完全可由双方分别居住。转运站也同意这样居住。
       一审判决二室一厅住房由被上诉人居住显然是无视双方住房的事实,和违反了《解答》的规定,因而是错误的。
       综合上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英
                                          2000年6月26日  
法院判决:1、准予离婚。2、华北石油转运站家属区13号楼403室二室一厅住房由双方隔开分室居住。
律师点评:经过律师的争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问的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公有住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根据《解答》第三问的第二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最大的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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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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