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江律师亲办案例
周宗江律师帮助天麻种植户赢得诉讼
来源:周宗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4
浏览量:959

被告赢得诉讼

周宗江律师帮助天麻种植户维护合同权益


 更新时间:2012年2月22日

一、 种植天麻获丰收,却遭遇大额索赔。
在宜昌市诚信楷模李国楚的家乡,有一批天麻种植户,包括李楷模就是种植天麻致富了才帮着还清了村里的债务。为鼓励村民脱贫致富,政府还在当地建立了天麻种植基地。2010年是个丰收年,天麻不仅销售价格高,而且产量也高。曹某就是当地有名的天麻种植户之一,他也喜获丰收,不少人传言他当年赚了几十万元。确实,也正是种植天麻,他才将两名小孩都培养成大学生,还让自己脱贫致富了。当然,也只有曹某自己才知道种植天麻的辛苦,种植天麻也是个累活苦活,为种植天麻曹某还落下了一身病。
2011年正月初四,钱某一家人找上门来,要求曹某赔偿他损失14万元,理由就是曹某未经其允许在其林地种植天麻损害了他家十亩的山林,并出具了宜昌市某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协商未果,曹某被告上法院
面对钱某一家提出的大额赔偿要求,曹某感到十分吃惊,试图通过协调化解矛盾。正月初九曹某一家人带着礼物到钱家给钱家老母亲贺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曹某又请村治调主任从中进行调解。曹某最终愿意补偿给钱某两万元,仍遭到了钱某一家人的断然拒绝。
20115月,钱某聘请律师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14万元。


三、周宗江律师调研后认定曹某无需赔偿。
曹某已经50多岁了,可是头一次接到法院的传票,且过十天就要开庭,急的是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其孝顺的儿子匆匆从广州赶回,经在多家律所咨询,最终将其官司委托给周宗江律师代理。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急忙与法院联系,推迟了开庭日期以便有充足的时间作好应诉准备,并抓紧时间驱车到兴山法院阅卷,还到曹某所在地调查取证。
经过阅卷和调查取证,周宗江律师认为,曹某砍伐树木就地种植天麻是正常履行双方签订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钱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周宗江律师为此准备了证据目录和答辩意见。

三、 法院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曹某无需赔偿。
一个月后,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激辩。原告钱某代理人认为,他只是将其山中柴火卖给钱某,可钱某未经其同意将其近十亩林地完全毁损,并有评估报告证实其损失为14万元,钱某应当赔偿其损失。曹某代理人周宗江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买卖柴火实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即转让的是林地的使用权和树木的所有权,并不是仅仅买卖柴火。曹某利用林地种植天麻是经过钱某同意的,且对钱某无损失。钱某提供的评估报告结论明显不能成立。故曹某无需赔偿,法院应当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兴山法院经合议,采信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周宗江律师代理词附后。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曹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砍伐原告的树木是其合同权利,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赔偿损失。
从买卖柴火的协议字面本身可以看出,原告将其山林的柴火卖给被告。那么什么是柴火呢?在双方所在农村,柴火就是指用来做饭和烤火的树木,主要树种为花栗树、野板栗树、弯曲的松树等杂树,即可用于制作家具或建材的成材杉树、松树之外的树木,包括可用于种植天麻的树木。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就向原告支付了转让费1000元。之后,开始砍伐原告山上可以用于种植天麻的的树木,俗称“天麻材”,原告并没有砍伐杉树、松树。因此,被告砍树是正常履行合同享有合同权利,是支付了对价的,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从当时签订协议的过程和当地种植天麻的普遍现象可以看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买山种植天麻,具体内容包括砍伐林中的树木取得树木的所有权,受让林地的使用权就地耕种种植天麻。原被告所在地为高山,林业资源丰富,每家每户都有几十亩山林,村集体目前未发包的山林还有9000亩,可见,在被告所在村庄,不存在找别人买柴火烧火做饭取暖的可能。而只存在有的农户承包山林中花栗树很多,适合大量种植天麻,但却没有种植天麻的技术或没有劳力或不愿吃苦冒风险种植天麻,而有的人能吃苦有技术但自己的山林不够,这样才会产生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原被告正是如此,原告有适合种植天麻的山林但不愿种植,被告有技术能吃苦但自己山林不够,所以订立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流转林地的经营权种植天麻,包括转让天麻材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在履行合同中,被告也确实是砍树种植天麻,自始至今,原告也十分清楚。对此,在开庭前双方没有产生任何争议,包括今天开庭也没有任何争议。因此,被告砍伐原告山上的可种植天麻的树木是合同应有之义,不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的争议是利用其林地种植天麻是否形成合意,因为以买卖柴火为名签订协议,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就地种植。实际上,被告在2008年初,村子里有一些人开始直接在山上种植天麻了,被告便找到原告商量直接在其山上种植天麻,原告当即表示同意,而且原告还多次帮忙被告种植,他是完全同意的。这在录音和调解过程中反映的很清楚。而且从情理上讲,被告每年在山上种植天麻要投入上万的费用,原告不同意,被告也是不敢种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不同意,被告在其山林种植了天麻,对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因为杂树砍伐后,就只剩下杉树、松树和灌木丛和荒草。有的林地没有松树,杉树,就只有灌木丛和荒草。经被告种植,相当于免费帮其除杂物帮其松土了,会更有利于松杉树的成长。另外,如果被告稍微勤快一些的话,可以直接在松过土的林地种植杉树、板栗树等一些有经济价值的树木。可见,在其林地种植对原告有益无害,没有任何损失。
二、评估报告以征地补偿标准作为林木损失明显错误。
如前所述,被告砍伐树木是其合同权利,且已支付了对价。无论其林木的价值是多少,因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被告依法不需另行赔偿损失。
根据《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森林资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本案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价格评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资质和条件,评估程序也不合法。
被毁林木面积未经测量,未经过市场调查询价可见评估过程十分草率;林地中具有主要价值的杉树、松树完好无损,可见整林皆伐的评估假设前提不存在;评估结论明显缺乏依据。原告并没有丧失林地的经营权,只是丧失了部分树木。林木的损失即林木在市场上的价值,相当于征地补偿中的青苗损失,绝不是林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显然,原告提交的评估结论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的评估准则和方法,无论是采用市价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它方法,被告所在地的林地转让价格仅为约10/亩年,这就是林木损失额或市场价值。而被告向其支付了远超出市场价值的对价。
综上所述,被告砍伐原告承包林地的部分树木种植天麻是基于合同约定,是支付对价了,是其应当享有的合同权利。被告并没有砍伐原告的杉树、松树。被告在原告林地就地种植天麻是经过其同意且对原告有益无害。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结论明显不能成立。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周宗江律师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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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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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112号华银大厦B座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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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宗江
  • 执业律所: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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