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民律师亲办案例
连某合同诈骗案
来源:刘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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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合同诈骗案 (一审) 公诉机关: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河南省某县工业公司。 被 告 人:连某,男,原系河南省某县工业公司经理。 辩 护 人:刘学民,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意见] 1、2000年7月13日,被告人连某与胡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同,把工业公司老楼一楼门面转让给胡某永久使用,计款10万元。在签订合同和付款过程中,被告人连某故意隐瞒此房已于1999年2月6日抵押给城郊信用社的事实。胡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连某追要购房款,连某与胡某于同年9月15日又签定一份协议:保证自协议签订起40日内把胡所买房的房产手续及房屋交给胡或退还现金10万元,并用已抵押给郑集信用社的十三间房屋作抵押。在胡某多次追要的情况下,退给胡某12000元。 2、1999年4月29日,魏某让其表哥历平帮其购买工业公司家属楼一套,价格55000元。魏于当日交预购款4万元,工业公司开有收据。魏去看房时,发现指给自已的房子已有人住,连某说给其调至四楼,并让其交下的1.5万元。但四楼的房子已有人住,魏多次找被告人追要购房款,但被告连某分文未退。 3、 1999年6月26日,朱某交付工业公司3.5万元预购款,欲购买新建住宅四楼一套,等房子建好后,朱发现没有空房子了,找被告连某退款,只退4000元,余下3.1万元至今未退。 4、 1998年3月22日,杨某找被告人连某购买工业公司新建楼门面房二间,先交预购款2万元。后杨发现所的门面房已卖出,多次找被告人连某追要该款,但被告连某分文未退。 5、 1998年,罗某找被告人连某购买工业公司正在建设的新楼2间面房,被告人连某让其交购房款16万元。罗分四次共交给被告连某131666元。后罗找被告人连某要房产证,被告人连某转让给他人,被告连某给罗调换成老楼门面房两间,计款10万元,余款31666元,多次催要未还。 以上款项均用于工业公司还帐,发职工工资,跑饮料厂项目及其它支出。被告单位县工业公司和被告人连某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 1、工业公司与胡某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骗取房款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工业公司给魏某留有房屋,别人住进去构成侵权,魏可依法主张权利,不属于诈骗。 3、朱某交款后,嫌房价过高,要求公司退款,工业公司欠朱某款已由法院判决,且已生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工业公司只收杨某购房款1万元。杨嫌房价高而不付款,工业公司给其办理手续。不属于诈骗。 5、罗某只交款12500元,给其两间门面房,余款打有欠条,其行为属民事法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认定] 1、被告单位县工业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款8.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连某系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县工业公司诈骗胡某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支持。 2、起诉书指控诈骗魏某55000元,没有签订合同,且工业公司有魏某四楼小套的房屋分配。魏没有得到房屋,有其它原因,不属于合同诈骗。 3、朱某交工业公司3.5万元预购房款,没有得到楼房原因存在争议,且欠款已经法院按民事判决处理,不属于合同诈骗。 4、杨某交款2万元,未得到房屋,未签订合同,未约定权利义务,应按民事案件解决。 5、工业公司收罗某购房款131666元,给其调换了两间面房,下欠款31666元给罗出具有欠条,罗可主张其权利。不构成合同诈骗。 辩护人提出县工业公司收魏某、朱某、杨某、罗某购房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县工业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决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连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县工业公司偿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款8.8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律师手记] 本案因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当地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且该案也是当地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单位犯罪”案件。同时,也因案件判决结果直接关乎一个企业的存亡,曾一度酿成集体上访事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顶住来自各方的压力和干扰,深入调查、数十次会见被告人连某,在全面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制定了“无罪辩护方案”。 本案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指派该院最富实力的“职业公诉人”出庭公诉。法庭上,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角逐和较量。无论举证、质证、还是直接询问、交叉询问、法庭辨论;控辨双方均有高水平的发挥。百余名旁听人员都为亲眼目睹控辨双方精彩的辩论感到振奋。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大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五起犯罪事实仅认定了其中一起。对被告人连某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的判决。 应该说,本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令人鼓舞和振奋,让善良的人们看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亲历公正的审判,切身感受中国刑辨律师在法庭上的风采和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案件判决后不久,被羁押长达四百余日的连某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在呼吸了第一口新鲜空气后,百感交集的他说了一句话:今后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要先学法律,请一个律师做顾问! 是啊!中国需要法律,更需要优秀的律师。 注:1、本案法律文书:(1)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2001)第39号《起诉书》;(2)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01)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2、文中当事人均隐去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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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学民
  • 执业律所: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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