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明知吴某将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吴某使用,并收取好处费。经查,被告人谢某帮助收取诈骗所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3353元,并从中获取好处费人民币667元。案发后被刑事拘留。
承办过程:
谢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谢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提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二被告人已退出赃款,其中谢某自愿全额退赃,又均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