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吕某先后加入该网络诈骗团伙共同实施诈骗。被告人吴某担任该诈骗团伙客服,直接参与诈骗金额59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89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承办过程:
吴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吴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还系初犯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