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火平律师亲办案例
超出退休年龄工伤纠纷(胜诉案)
来源:孙火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量:840

案情简介

香自2012年开始在被申请人吉水县某某手套有限公司从事晒皮子、打包等勤杂工作。2019年6月21日16:40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车间内给原料打捆时,同事胡苟操作的叉车转弯过急,撞倒了堆放在旁边的原料砸伤申请人的右脚。后申请人被送至吉水县XX医院住院治疗28日,已行内固定术,经医生诊断:申请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2019年9月12日,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负伤属于工伤。2019年9月30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为玖级。被申请方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未给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周某香无奈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为工伤

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律师代理意见

受周某香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并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后,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被申请人已实际聘用申请人工作,申请人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且未领取养老保险金,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结合本案申请人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人员之列。周某香2012年开始在被申请人吉水县某某手套有限公司从事晒皮子、打包等勤杂工作,在工作中受伤,未领取养老保险金,故可认定为工伤。

二、申请人周香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职工与所在单位对工伤保险缴费工资金额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申请人主张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X元,与被申请人核发申请人实际工资相符。因被申请人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依法由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申请人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案件结果概述

一、经仲裁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70000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不得再提起仲裁或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工伤争议纠纷,超龄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而退休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 对于“超龄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退休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作出具体规定,所以申请人系农民工,无所谓退休与否,虽年满60周岁,但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在工作中受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更有利于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仲裁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无需诉至法院减少诉累,从根本上解决了诉讼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和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且农民工进城务工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以上内容由孙火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火平律师咨询。
孙火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9好评数1
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化中路律师楼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火平
  • 执业律所:
    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4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
  • 地  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化中路律师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