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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黄佳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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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主张被告未交付租金,通知被告合同已经解除,而被告主张原告拒收租金,且未收到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

庭审中原告出示证据包括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回证、公正送达;租金支付记录。被告出示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的短信记录,通知书未送到的证明。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分别对原告的证据加以质证,原告的通知书虽然经过公证,但是只能证明通知书送出去了,然而并不能证明已经送到。而合同解除的条件必须是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是生效,合同解除。因此该份合同并没有解除。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恰好证明原告拒收租金。其目的就是想解除合同,然后高价转租给别人。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由于气急败坏,派人将涉案地点进行打砸抢,最终闹上了电视。原告的这一行为对本案起到了催化作用,更有利于被告的胜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胜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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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佳斌
  • 执业律所: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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