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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84万元,有力辩护,获刑两年六个月
来源:朱亚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1384

【辩护律师】朱亚娟律师

【关键词】非法集资、经济犯罪、集资诈骗

【案情简述】

被告人某与某、某、刘某等以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开展投资担保业务的形式吸收存款、融资业务。以高额利息诱饵,大肆进行理财宣传,吸引社会成员到其公司存款,共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661336500元。被告人某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34万元,非法吸收进的财产被告人进行肆意挥霍或者非法转移,经退赃和对购买的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估值后,尚有6000多万元损失无法挽回。上述被告人不能支付集资户的本金和利息,后归案。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办案过程】

被告人丁某被羁押后,其亲属慕名委托朱亚娟律师担任辩护人。因为被告人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34万元,达到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标准,依照法律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如果证明丁某并非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主要人员,并且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则可能从轻处罚。故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对被告人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资金去向,以及丁某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涉案金额大部分都被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挥霍,被告人丁某仅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事实和行为。为了使辩护获得成功,朱亚娟律师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对案情进行了大量的认真仔细的研究,对证人的证词进行了逐一核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1、本案属单位犯罪,丁某并非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主要人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丁某具有自首、从犯、平时表现好等从轻情节,建议对丁某从轻处罚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认为丁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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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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