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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严重不足案件的办理技巧

作者:徐德强  更新时间 : 2020-09-16  浏览量:665

证据严重不足案件的办理技巧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18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墨香苑”小区1#、2#楼项目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之后,乙公司将其中1#楼的模板工程分包给方某某,方某某邀约陈某某、宋某某、石某某合伙承建。

2013年,陈某某联系原告到1#楼打爆模,约定工程价款为3.5元/㎡,共计125000㎡,工程价款为4370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完工,陈某某陆续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0000元,宋某某2018年12月支付100000元,共计支付270000元。

同时查明,2015年,陈某某、宋某某、石某某因模板工程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了判决,并且已经执行完毕。在该案执行中,有笔录明确载明执行款中20万元系应支付给原告的工资。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工程已经全部完工,被告方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石某某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人施工,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方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石某某认为:原告的工程款已经全部领取,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原告还有大部分工程没有完工,不能支付全部工程款。

三、本案的难点

原告方证据严重不足,只有一张被告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工程单价为3.5元/㎡,需要施工面积125000㎡。双方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进行结算。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施工的工程量。

四、案件办理过程

代理人收到案件后,随即通过裁判文书网查到与本案关联案件,认定本案工程已经全部验收竣工。然后到法院执行部门调取卷宗,查清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原告的工程款。在庭审中,抓住对方认可全部完工的自认,固定对我方有利证据。得以将本案顺利办结。

五、裁判结论

法院支持了本代理人观点,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打爆模的工作,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实际全面履行工程量,但没有举证证明未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是多少,故其举证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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