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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某公司律师处理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4 15:37 浏览量:890

徐昌杰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侵害商标权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按原告撤诉处理。潍坊律师成功案例

案号:(2019)鲁07民初893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893号

原告:吉林XX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XX,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XX。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2019年9月29日,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XX酿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2.32元,减半收取计1186.16元,由原告吉林省XX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培玲

审 判 员  丁 岩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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