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陈某某劳动争议代理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沪某公司某分公司于2014年4月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一份,沪某公司某分公司将申请人劳务派遣至位于如皋市吴窑镇的上海三强某公司,合同约定工资按月发放,每个月的25日为工资发放日。但陈某某工作期间,两公司每月均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正常都要拖到二三个月后才发放,至今仍欠2018年2、3、4、5月份工资。陈某某于2018年5月2日向沪某公司某分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通知,陈某某于2018年5月5日离开了工作的单位。后陈某某如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在职四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6000元。如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由沪某公司某分公司及沪某总公司共同给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
【代理意见】
申请人陈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申请人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每月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2017年以来,发放工资均不能及时发放,多的要拖三四个月,少的也要拖一个多月。
2、申请人履行解除合同告知义务,因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被迫解除了劳动合同,告知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申请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2018年8月7日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皋劳人仲案字【2018】第376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裁判文书】
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皋劳人仲案字【2018】第376号仲裁裁决书
【案例评析】
代理人接受案件后,即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通知,开庭时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47条的规定作出了支持劳动者请求的裁决。本案时当前经济形势下,司法普遍稍有倾向于企业的情况下,比较少有的支持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案例。
【结语和建议】
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没有证据维权。当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