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缪某某离婚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
被告:缪某某
原、被告于1995年5月25日在某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4月23日生育一男孩,2001年10月31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且由于长期处于外地工作,沟通较少,导致本不牢固婚姻基础变得更加不稳定,经常为一些琐碎的事争执不休,并多次引发庭暴力导致原告多处留有伤疤而且有处伤疤是菜刀疤痕。长期这样的生活导致原告精神压力很大而且夫妻之间无共同话题。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二、判令二个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4.37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家暴
审理判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脾气暴躁,又爱喝酒,经常发酒疯,常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忍无可忍,最终向法院申请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照片、病历本、医药费发票、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家暴。被告而对证据,也只能同意调解,最后,本案以调解结案,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向原告倾斜。
经典评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家暴。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尽快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就是拖延时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存在着特定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可以判决离婚,其中的一种情形就是家暴。通常情况下,家暴的受害者可能也只是吵个嘴而已,不会留下照片、不会去医院检查、不会报警,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告的家暴实在是太厉害了,原告又是谨慎之人,每次家暴都会拍照片留作证据,严重的还会去医院就诊,还会报警。在此情况下,被告实施实暴的事实容易证明。因此,被告看到这些证据,也不得不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