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XX
原告张XX诉被告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闵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诉请:1.请求判决闵XX立即偿还欠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闵XX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18年4月,闵XX在张XX处购买装修材料,张XX将材料送至闵XX处,但闵XX未支付货款。经张XX多次催要,闵XX于2019年1月31日向张XX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明:今欠到张XX装修材料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一个月内全部还清。但闵XX一直未支付此款,是此成讼。
本院认为:闵XX向张XX购买装修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闵XX欠张XX货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张XX要求闵XX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闵XX向原告张XX支付货款人民币21000元;
二、被告闵XX向原告张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