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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
来源:黄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量:2093

纪某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

【案件背景】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纪某多次以帮助淘宝店铺刷单的方式获取报酬,7月8日淘宝店铺老板转账8000元给纪某让其为淘宝店铺刷单,但纪某迟迟未按约定帮助淘宝店铺刷单,7月17日淘宝店铺老板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8日纪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纪某被拘留后,其家属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纪某,了解案情。在侦查阶段,积极了解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纪某迟迟未按约定刷单是因为7月16日纪某微信号被封,并非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根据纪某和家属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辩护律师找到证明纪某所述被封号的相关事实的证据,提交给办案机关。案发后,辩护律师联系上被害人,代纪某家属将用于刷单的8000元退还给淘宝店铺老板,并取得其书面谅解。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纪某对该8000元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辩护师不认为是犯罪。

【案件结果】

8月20日本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8月24日,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当日释放纪某。

【律师点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诈骗罪需以下四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而本案中,辩护律师认为纪某并无欺诈行为,5月至7月一直都按约定未淘宝店铺刷单。而7月8日未按约定刷单是因为纪某微信号被封,钱财被冻结导致无法进行刷单,也无法与淘宝店铺老板取得联系。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纪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纪某未按约定为淘宝店铺刷单是因为微信号被封,无法为其刷单。也无法联系淘宝店铺老板。

故,辩护律师认为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并于当日予以释放。一颗悬在当事人和律师心中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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