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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汪玗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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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闽0213刑初52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汪玗莹、叶峥,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8]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辩护人汪玗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4日10时许,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新圩派出所民警王某带领协警李某、陈某、蔡某至厦门市翔安区垵边店后里被告人陈某的住处,欲对被告人陈某的丈夫张某执行行政拘留。民警见被告人陈某住家大门虚掩,遂敲门询问张某是否在家。被告人陈某大喊:“人不在”,民警便推门进屋。被告人陈某见状,便持龙眼木击打民警王某的手部致其受伤。之后,被告人陈某又将民警推出门外,大声辱骂,并欲咬民警。民警随后将被告人陈某制服,并现场缴获作案工具龙眼木1把。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外伤致左手挫伤面积超过6.0cm2,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至庭审时才予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作案工具龙眼木,书证人民警察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李某鹏陈某城蔡某力的证言,被害王某发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制作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接收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暴力袭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庭审时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龙眼木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予静

审判员  黄晓慧

人民陪审员  柳乌桃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员王兴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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