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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过世后孙子却无法遗嘱继承?

作者:王颖  更新时间 : 2020-08-28  浏览量:774

被继承人A与其妻B于上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三子,即长子李X一、次子李X二、三子李X三,B于上世纪90年代去世.长子李X一于2001年去世,其育有一子李X卫,被继承人A于2007年5月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一、我现在的住房是一个偏单,共计X平米,坐落在本市X区X室。该房是我个人私产房,我去世后,此房产权由我长孙李X卫继承,别人不得干涉。该遗嘱有被继承人A,李卫及遗嘱见证律师签名。

被继承人A于2007年9月去世,2018年次子李X二以法定继承为由,将侄子李X卫及李X三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诉争房。

次子李X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X二依法继承被继承人A名下房产三分之一份额;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X卫庭审中辩称,不同意李X二的诉讼请求.我爷爷A立了遗嘱将诉争房屋给我.所以要求驳回李X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X三辩称,同意李X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依据法定继承,还是依据遗嘱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李X二并非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A所书的遗嘱实为一份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赔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受遗赠。遗赠的生效时间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附条件的应从条件成就时计算;遗赠内容的明知,应从接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计算。被继承人A所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属生效遗嘱,李X卫在遗嘱上签字,可证实李卫对遗嘱的内容是明知的。被继承人A去世后,此时继承开始,李X卫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但李X无证据证实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遗嘱的内容作出了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故依法律规定应认定李卫放弃遗赠,被继承人A遗留的诉争房屋应适用法定继承。判决次子李X二、女儿李X三,李X卫各自享有诉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王颖律师

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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