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张涛律师代理彭某诈骗案成功缓刑案例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量:961

案情简介

公司未经国家机关批准,租用某商厦部分楼层非法从事股票期权业务。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租用域名开设富盈官网,提供APP软件下载,搭建网上交易平台。之后雇佣销售人员以电话营销方式,以低于正规期货交易所的开户及交易条件,帮助客户配资等为诱饵,大量招揽投资人进行场外股票期权交易;同时通过网络直播进行行情分析,推荐交易等服务。被告人彭某作为公司销售主管,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250余万元。

办案经过:

彭某是公司的销售主管。公安在对公司诈骗案进行调查的时候,彭某刚好不在公司,所以没有被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张涛律师在接受其委托的时候,其已被公安网上追逃。在律师的劝诫下,彭某愿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在彭某主动投案之后,彭某家属前来律所与我们签订了委托协议。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嫌疑人以及集体讨论等方式确定了本案轻罪辩护的方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全案变更罪名。在律师的努力下,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将诈骗罪变更为了非法经营罪。因为彭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律师在得知罪名变更的消息之后,在征得彭某同意的情况下,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并促成彭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在该具结书中,检察官给出了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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