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刘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小轿车沿枝江市百里洲镇235省道行驶,在弯道处会车时与原告刘某某所驾驶的两轮踏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协助当事人收集收入证明,按照其工资银行流水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误工费计算的问题。律师协助调取与枝江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误工期收入根据其工资银行流水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经本律师的努力,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某误工费17587.03元、护理费868.32元、残疾赔偿金12755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5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等合计16976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