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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执后咬伤前来出警的民警致轻微伤犯妨害公务罪

作者:邱文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8-18 18:45 浏览量:2722

【案件事实】2018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强、何某、刘某、曾某1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酒店唱歌喝酒后,因开发票问题,被告人罗*强与酒店工作人员魏某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罗*强、刘某、何某、曾某1对魏某等四人(四人认为伤势不重,不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殴打,后酒店工作人员报案,镇隆派出所民警郑某1、段某带领协警吴某、曾某2等人到现场,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罗*强不配合,反抗,并用嘴咬伤民警郑某1的右脚。经鉴定,郑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惠阳法院判决要点被告人罗*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85*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强,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强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强、何某、刘某、曾某1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酒店唱歌喝酒后,因开发票问题,被告人罗*强与酒店工作人员魏某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罗*强、刘某、何某、曾某1对魏某等人(因伤势不重,上述人员均未进行伤情鉴定)殴打,后酒店工作人员报案,镇隆派出所接报后,民警郑某1、段某带领协警吴某、曾某2等人到现场处置,经初步了解情况后准备将被告人罗*强等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被告人罗*强拒不配合、极力抗拒,在民警郑某1等人想让被告人罗*强上警车过程中,被告人罗*强用嘴将民警郑某1的右脚咬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被告人罗*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强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强构成妨害公务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是初犯;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4、被告人家里有小孩,需要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强、何某、刘某、曾某1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酒店唱歌喝酒后,因开发票问题,被告人罗*强与酒店工作人员魏某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罗*强、刘某、何某、曾某1对魏某等四人(四人认为伤势不重,不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殴打,后酒店工作人员报案,镇隆派出所民警郑某1、段某带领协警吴某、曾某2等人到现场,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罗*强不配合,反抗,并用嘴咬伤民警郑某1的右脚。经鉴定,郑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民警于当天将被告人罗*强等人传唤到派出所。被告人罗*强因殴打酒店工作人员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证人段某、曾某2、何某、刘某、曾某1、吴某、张某、柳某、魏某、娄某、胡某证言;被害人郑某1陈述;辨认笔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隆派出所出具的执勤证明;人民警察证;疾病证明书;被告人罗*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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