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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作者:邱文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8-18 18:36 浏览量:1654

案件经过2018年6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褚*考在大亚湾区西区**卫生站附近一家小卖部跟同事喝酒,其喝了2瓶玻璃瓶装的零度牌啤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从大亚湾区龙山五路行驶到**卫生站路段时跟一辆小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广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褚*考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52毫克100毫升。

大亚湾法院裁判要点被告人褚*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褚*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考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褚*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考,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考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考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褚*考在大亚湾区西区**卫生站附近一家小卖部跟同事喝酒,其喝了2瓶玻璃瓶装的零度牌啤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从大亚湾区龙山五路行驶到**卫生站路段时跟一辆小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广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褚*考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52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书、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褚*考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褚*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褚*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考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褚*考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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