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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20-07-23  浏览量:1168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通过QQ网络接受他人的委托,并依要求以PS技术更改主要内容的方式,伪造公司印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印章、证件。2019年11月19日,周某退回赃款19650元。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周某犯数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建议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已退出全部赃款。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患有丙肝及甲亢,需长期治疗,其家庭困难,被告人为治疗自身疾病及补贴家用不慎误入歧途,综上,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多次通过QQ网络接受他人的委托,并依要求以PS技术更改主要内容的方式,伪造公司印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印章、证件。

2019年11月19日,周某退回赃款19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刘某证言;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周某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告人周某QQ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扣押的移动硬盘、内存卡等物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周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周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1965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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