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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返还?

作者:吴安成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17 11:56 浏览量:1353

基本案情:

201811月,余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经媒人李、李某某做媒相识,当时余某某在浙江杭州上班,被告覃某某在湖南邵东上班,过微信联络感情。2019124(农历1219日),余某某与被告覃某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了订婚仪式,余某某及家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了被告覃某某及父母彩礼100 000元,并于当天在余某某老家常宁市镇摆办了婚宴酒席, 同时余某某并给付前来祝贺的被告覃某某及父母亲戚红包共计16800元。201932日,被告覃某某余某某到杭州共同工作和生活,同居期间,余某某发现被告覃某某对自己并无真正好感,并且双方性格差异大而难以共同生活,2019413日,被告覃某某离开了余某某,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并终止了恋爱关系。至此,双方同居共同生活了仅42天。被告覃某某离开后,余某某多次联系被告覃某某希望与其结婚,均遭被告覃某某拒绝。无奈之下,余某某及家人遂找到被告覃某某及父母退返彩礼等费用,但被告覃某某及父母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置之不理。鉴于此,余某某联系本律师,为其代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本案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依附婚约关系的订立而成立的,婚约一旦解除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没有实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当共同返还彩礼。那么彩礼的返还数额如何认定,本律师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双方共同同居生活的时间;二是女方是否怀孕;三是彩礼来源,是否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最终本案经法院一审当庭判决,被告如数返还原告10万元彩礼。判决文书号:2019)湘0521民初2934。此外,彩礼返还的案件,本律师认为,应当注意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列女方父母为被告,有据可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明确,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之所以要列女方父母为被告,主要是保障原告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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