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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未达伤残等级,可向法院起诉?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量:1447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4日,王某与何某都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锁骨中断骨折,住院治疗21天。何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237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150元、误工费28897.39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60914.59元

【判决裁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

何某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为46983.18元,其中医疗费23767. 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420元、护理 费3150元、交通费690元、误工费16855.98元,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王某向何某赔偿。

【律师解析】

主要包括: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2、误工费。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住宿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5、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8、残疾辅助器具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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