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家具公司的员工陈某于20198年5月入职,至2019年10月21日离职。离职后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案经劳动仲裁败诉后,王曼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有签劳动合同,在已离职的情况下合同未保留不应作未签劳动合同处理;已有签订离职协议书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清结等为由主张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最终认为离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工资已清结,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