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公司、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任职公司副总裁,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和绩效提成的方式支付。此外,双方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刘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被A公司无故免除职务,待岗未安排工作,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刘某被迫于2018年1月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理由为,其本人履行了与A公司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但A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禁业限制补偿金的部分请求。后刘某和A公司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协议乙方)入职时与A公司(协议甲方)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根据该协议,乙方作为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甲方同行业或同等性质的工作;乙方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承诺自辞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在甲方的商业竞争对手处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相关的市场、业务和咨询工作,且不得利用由甲方开发的市场和业务;甲方给予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此款在乙方离开甲方之日起一年内按月支付给乙方工资发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内。
刘某主张,其自A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一直未参加工作,遵守了《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A公司主张,刘某离职时,A公司没有告知刘某必须履行《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
法院认为,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A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离职时明确告知刘某无需履行《商业秘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故A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需按合同约定的竞业补偿金标准及一年的竞业禁止期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