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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X雷与韩X国、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6
浏览量:162

案件概述

原告奚X雷与被告韩X国、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X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与被告韩X国、被告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奚X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韩X国、X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167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6580元,误工费19250元,残疾赔偿金159106.1元(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429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591.88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4804元,因韩X国负事故次要责任,故主张30%的赔偿责任,共计158423.38元。2、诉讼费由韩X国、X公司、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韩X国驾驶×××号牌车辆由北向西行驶至X市X区X路东口时,适有奚X雷驾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奚X雷受伤。经X交通管理局X交通支队X大队处理,认定奚X雷负事故主要责任,韩X国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奚X雷被送往X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奚X雷左侧第2-7根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等伤害,并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车辆的所有人系X公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给奚X雷身体造成了极大伤害和精神痛苦,故起诉。

韩X国辩称,我对事故发生事实和事故认定没有异议,我是出租车司机,事故发生时我在路上跑车,等待拉乘客。我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X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公司认可韩X国是职务行为,我公司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发生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同意赔偿;护理费同意赔偿有护理发票部分;仅同意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定;财产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不同意赔偿;交通费仅认可有票据的部分;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同意赔偿。


一审裁判结果

一、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奚X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万元,财产损失1104元,以上共计121104元;

二、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奚X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28015.61元;

三、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奚X雷鉴定费1077.56元;

四、驳回奚X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奚X雷负担1214元;由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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