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张X历与李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3
浏览量:173

案件概述

原告张X历与被告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历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告李X、被告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X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历诉称:被告李X驾驶车号为×××的货车行驶至X中路X区南门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此事故经X交通支队认定,李X为全部责任。李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的前期费用已经我院处理完毕。现原告行二次手术,新产生以下损失:医疗费484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660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对于上述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共计22142.34元。

被告X公司辩称:其公司已赔偿过原告的损失。对于此次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其公司同意赔偿。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X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剩余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X历一万四千零四十二元三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张X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七元(已由原告张X历预交),由原告张X历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李X负担七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X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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