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赵某某入室盗窃他人现金、首饰、手表、字画,侦查机关委托价格认证机关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手表与字画价值60000元,盗窃数额共计216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过程:通过阅卷及会见赵某某,我发现本案基本事实没有问题,赵某某关于盗窃时间、地点、盗窃物品及件数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扣押返还清单、电子监控录像等证据吻合。本案辩点在哪里?经慎重考虑,我将辩点放在了鉴定意见书上面。但赵某某对字画价值认定没有异议,认为十多幅字画及手表鉴定为60000元是适当的,开始不同意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我告诉赵某某,该份鉴定合法性及客观性上存在重大问题:鉴定中没有与被鉴定字画作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字画交易材料,也没有专家意见材料,对被鉴定字画是真迹还是赝品,未作出准确认定。后赵某某同意了我的意见。法庭审理中我提出指控赵某某盗窃数额2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第一,鉴定意见没有依据……第二,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第三,鉴定意见客观性无法保证……
法庭采纳了上述辩护观点,对鉴定意见未予采信,认为起诉书指控赵某某盗窃字画的具体价值无有效证据证实,但量刑中予以考虑。鉴于赵某某认罪、悔罪,且涉案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法庭最终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对此办理结果,赵某某及其家人均十分满意。
辩护心得:
根据两高盗窃罪司法解释及山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盗窃罪量刑标准,山东省范围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某某盗窃数额 216000元如果成立,则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至于其认罪悔罪、退赔、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仅是从轻处罚情节,而不是减轻处罚情节,无法实现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目的。
要减轻赵某某刑事责任,只有从盗窃数额着手。本案鉴定书虽然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但字画作品既没有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质量鉴定,也没有咨询专家,没有对同类作品价格进行过市场调查,所以价格认证报告程序不合法、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客观。法庭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了较轻的刑罚。本案还存在律师独立辩护与跟当事人协商辩护的统一问题。当事人对案件证据中的问题与案件法律问题无法准确判断与取舍,因此,辩护人应耐心说明,告诉他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本案虽然赵某某放弃自我辩护,但辩护人基于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经协商后仍对案件问题提出异议,进行了充分有效的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