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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追偿权纠纷案
来源:赵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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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部分款项未还,李某起诉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景某虽与丁某2013年2月16日离婚,但借款时间是在2010年9月26日,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景某先后四次通过其账户偿还李某借款,应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景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栗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其也表示承担担保责任,故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丁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建军借款本金376120元及利息,景某、栗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栗某的京Q×××××奥迪牌汽车采取强制措施,并委托评估机构评估,2018年3月20日,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为290000元。2018年6月1日,栗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栗某同意以其京Q×××××奥迪牌汽车以230000元用来抵顶栗某担保的丁某欠李某借款中的本金230000元。2018年6月15日栗某将车辆过户。2018年8月20日,李某出具意见及收条,李某在收到746351.59元(含栗某车款230000元、景某交款516351.59元)后,申请该案执行终结。栗某行使追偿权,要求景某、丁某偿还已支付款项及损失。
  •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二审上诉。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该笔50万元借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景同属该笔借款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景某对该笔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为当事人争取多个共同履行债务的人员,最终执行回款,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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