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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律师亲办案例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二缓三
来源:郭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7
浏览量:474
2017年
5
月
26
日,宝坻区人民法院(
2017
)津
0115
刑初
103
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已经报废的、经过改装的货车,在宝坻区玉米地内运输玉米,倒车时致周某某撞到后碾轧死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二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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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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