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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之间借贷是否有效?

作者:汤佳杰  更新时间 : 2020-02-28  浏览量:358

一、基本案情。

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在婚内向原告借款,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陆续借款近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了资金借款用途。期后,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再次对借款作出了确认,被告确认尚拖欠原告借款60余万元,对于该笔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归还,但被告均借故拒不付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若干元。对于本案诉讼,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交易清单》等多项证据。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离婚协议书》为凭,原告的举证作证了原、被告间债券债务关系的存在,被告未能偿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四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三、律师的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19条的规定,夫妻间若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方式,则除特殊情况,一般婚内双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作为出借方,为了避免维权困难,出借款项一定要书面作出约定,最好是特别备注出借款项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当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行不行?一样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乙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处理。

2、作为出借人,借款最好的方式是银行转账,收款账户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因为借款可能是陆续多次借出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可能是浮动的,在离婚后双方关系可能闹僵,最好在陆续出借一定数额后,再次对借款本息作出书面确认,不然等离婚后再让对方确认就会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另外,律师之所以强调出借款项最好是银行转账,是因为借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仅有借款协议,没有银行流水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出借人的主张,至少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就像本案,借款金额高达60余万元,仅有借款协议,没有银行流水就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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