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慧敏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合同约定极为不利 全面调查取回房屋
来源:冯慧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量:746

一、案情简介

卖家名下有一栋别墅,在中介的介绍下,决定转让给买家,中介提供了合同版本,卖家没仔细看就签名,合同关于总价款的约定对卖家极为不利,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XX万元”,经卖家解释后,当时卖家的真实意思是所有房屋贷款、中介费、税费等一切费用都是买家负责,卖家只需要实收1XX万元即可,即1XX万元是俗称的到手价,更巧合的是,买家还清银行贷款赎证的金额加上定金,刚好也是1XX万元,故此,在卖家过户到买家的名下后,买家不再办理抵押贷款,致使卖家一直没有收到银行贷款,买家也明确不再支付,称房屋总成交价就是1XX万元,已付清,故此,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

(一)案件难度

第一,房屋权属已转移,如何保住房屋;

第二,合同条款约定如此不利,如何还原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

(二)案件方案

首先,对于如何保住房屋,代理律师先为卖家向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一份《不动产异议申请书》,防止买家将证件挂失登记;接着立即去法院办理财产保全,防止房屋权属转移。这样,在案件没有处理完毕之前,房屋权属都没法转移。

其次,如何还原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函去银行取证,同时在诉讼时将中介方列为案件第三人,通过银行取证、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备案合同(备案合同价高于1XX万元)等方式,全面向法院还原当时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证明房屋总价绝对不可能是1XX万元。

最后,告知卖家可以选择起诉解除合同或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卖家阐释两种诉讼方向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客户选择解除合同。

三、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房屋的真实成交价并非1XX万元,并判决解除合同,买家须将房屋更名回卖家名下 ,买家上诉,二审驳回买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四、办案小结

本案一开始难度非常大,因为合同约定“总价款”这个字眼对客户非常不利,代理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可以引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来代理案件,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代理律师一审和二审都向法院提交详细的代理词,法院采纳了代理词中为了还原房屋真实交易价格而论述的观点,二审法院亦认为“而从2014年至今,阳江市区的房价只涨不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卖家根本无需贱卖房屋。

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一旦过户会产生高额税费,建议签订相关合同前找专业人士解释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歧义产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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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慧敏
  • 执业律所:
    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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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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