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律师亲办案例
第三人能否就无权处分的不动产善意取得?
来源:戴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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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李某未经其妻子张某同意,独自将其婚后购买的房屋(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一人)以市场价出售给不知情的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独得了售房款,张某认为李某未经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刘某能否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须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对全部共有人发生效力”。李某将房屋出售刘某时,未经共同所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刘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不可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刘某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房屋擅自出售给刘某属无权处分,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实施擅自出售之无权处分行为时存在权利外观,刘某受让房屋时,主观上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无分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后,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外,刘某在受让房屋时,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有意见认为善意取得对所有权人保护不利,善意的取得对所有权人是有一定限制,但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维护了交易安全,这项制度存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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