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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廖**合同纠纷案
来源:梁佩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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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廖**,总经理。

被告:罗**,女,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上列原告深圳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深圳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1220日追加 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5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民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廖**、被告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826日,原告与被告廖**及陈**签订《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书》,三方就中止被告廖** 与陈**20157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事 宜达成一致意见。当日,原、被告廖**双方又签订落款日期为201682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 3.1款约定:原告将其拥有深圳**公司30%股权转让给被告廖**,共计股价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3.2款约定:原、被告廖**双方同意本协议第3.1条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在原告向被告廖**转让股权当日支付完毕。收款方为甲方法定代表人陈**。如被告廖**到期未予以支付原告前述金额的股金,则前述金额的股金自该日(即原告向被告廖**转让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自动转为被告廖**所欠原告等额借款本金;同时,该款还约定:1、自原告向被告廖**转让股权 之日起五个月视为无息借款;2、自原告向被告廖**转让股 权之日五个月届满之日起,被告廖**愿以前述金额贰仟万元整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的利率计取利息,直至被告廖**将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3、对于上述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公 司在《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七条承诺:对于本合同项 下乙方的全部义务,担保方即目标公司**公司愿意向甲方、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但两被告仍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廖**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160万元2017126日起算,暂计至2017 526日,实计至本息实际支付完毕之日至);2、被告**公司对上述被告廖**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原告补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罗****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保证书》,就被告廖**与原告签署的《借 款合同》及《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书》项下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被告罗**和被告廖**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廖**返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 从201727日起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 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廖**向原告赔偿一审律师费损失38万元、二审律师费损失19万元、担保费 2. 6万元;3、被告**公司、罗**就被告廖**的上述债务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担保费变更为38400元。

被告廖****公司当庭答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本金 2000万元、利息起算日期和计算标准均无异议;2、律师费和担保费我方愿意支付,但原告事先未告知我方该两项费用的产生,具体金额需双方再行协商;3、对被告**公司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无异议。

被告罗**当庭答辩称:1、确认担保保证书上是我方真实签名,签署原意是作见证人;2、我方从未参与被告**公司 的经营生产事宜,对公司的事情均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5729日,案外人陈**(受让方、 乙方)和被告廖**(出让方、甲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 方,股价为3000万元。同日,被告廖**向案外人陈**出 具了对目标公司发展前景的承诺书。

协议签订后,案外人陈**委托案外人***集团有限公司向被 告廖**支付股权转让款,具体为(转账日期、金额):2015 619日、200万元,629日、300万元,730日、 1000万元,820日、300万元,1013日、100万元,11 5日、100万元,合计2000万元。

2015818日,被告**公司的股权结构由张** 15%、廖**85%”变更为“廖**55%、陈**30%、张**15%”2015929日,被告**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廖**55%、原告30%、张**15%”

2016826日,原告(甲方)、被告廖**(乙方)和 案外人陈**(丙方)签订一份《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如下:鉴于1、乙方与丙方于201572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股权转让款合计共三千万元整。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当日,乙方、目标公司共同向丙方出具《承诺函》,承诺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等事宜。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丙 方委托****集团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现已支付两千万元整。2015929日,丙方指定甲方以显名股东身份办理受让上述3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丙方为该30% 股权的隐名股东。4、乙方确认,因甲方、丙方受让股权后, 发现目标公司的发展情形与《承诺函》不符,故余下一千万元整的股权转让款未支付,不构成违约。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终止股权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57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该日起,双方不再受《股权转让协 议》的约束。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7天内与甲方办理完股 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将目标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 乙方。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当日,乙方向丙方退还股金贰仟万元整。如乙方到期未予以退还丙方前述金额的股金,则前述金额的股金自该日(即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之日)起自动转为乙方所欠丙方等额借款本金。双方同意该笔借款自股权转让之日起五个月视为无息借款,五个月届满之日起,乙方愿以前述金额贰仟万元整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的利率给付利息,直至乙方将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对于上述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若甲乙丙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守约方为追索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对于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担保方即被告**公司愿意向甲方、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被告**公司在落款“担保方”处加盖公章。

同日,原告(出让方、甲方)与被告廖**(受让方、乙 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持被告**公司 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共计股价贰仟万元整,双方同意股权 转让款在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当日支付完毕,收款人为甲方法 定代理人陈**。如乙方到期未予以支付甲方前述金额的股金,则前述金额的股金自该日起自动转为乙方所欠甲方等额本 金,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五个月视为无息借款,五个月届满之日起,乙方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百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甲乙双方将在签订协议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 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30%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被告 廖**还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承 诺:你我双方于201682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你我双方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以此《股权转让协议》 中包括但不限于股价为贰仟万元的所有合同条款为准实际履 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此《股权转让协议》是你我双方实际履行的最终合同文本。”被告**公司在落款“担保方”处加盖公章。

后陈**(甲方、贷款人)与被告廖**(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原告现持有的被告**公司30% 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廖**之日(以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计算借款期限。借款产生方式:原告将现持有的被告 **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廖**之日,如当日乙方未向 甲方支付完股金2000万元,则前述股金自动转换为乙方向甲 方申请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乙方认可向甲方所借的上述借 款,并向甲方承担还款责任。从原告持有的被告**公司30% 股权转让给被告廖**之日起五个月不计算利息,5个月后按 照每月2%计算收取利息。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索借款本息以 及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被告**公司就该《借款合同》 向陈**出具《担保保证书》以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原告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被告罗**在该保证书 底部右下角签名并捺指印。

201696日,被告**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廖**85%、张**15%”

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案外人陈**201710月顼日出具该说明,主要内容为“对《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书》项下归属本人的全部权利,本人转让并确认全部权利为原告享有…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归属于原告,确认《承诺书》项下债权人为原告,确认《担保保证书》项下债权人为原告,本人代表原告接受其保证”。

另,原告提交了《出具担保函协议书》、发票和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就本案保全支出担保费38400元;提交《委托代理 合同》、发票和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就本案支出律师费38万元。

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加盖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显示,被告廖**和罗**系夫妻关系,登记日期为1995424日。二被告对此无异议,确认夫妻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庭外和解15日。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终止股权转让 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书》、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工商变更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原告与被告廖**签订的《借款合同》未涉及真实的借款发放,实为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利息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原告已依约于201696日将其名下所持被告**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廖**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廖**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廖**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同时,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日期和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廖**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就追索借款本息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向被告廖**进行追偿。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8万元、担保费38400元有相应的合同、发票和转账凭 证予以佐证,律师费收费标准未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二审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应予驳回。

被告**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款向案外人陈**出具了《担保保证书》,陈**将主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被告**公司亦在《股权转让协议》担保方处加盖公章,其应对被告廖**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罗**是否担责。首先,《担保保证书》明确记载担保人为被告**公司并载明了担保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保证书相关内容亦表述为“本公司”即被告**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而被告罗**虽在保证书底部签名,但无法据此认定其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本院对被告罗**关于其签名


仅作见证的答辩意见予以采信。第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廖**和被告罗**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罗**在《担保保证书》上签名见证,表明 其已知悉该笔债务而未提出异议,被告罗**应与被告廖**共同偿还涉案债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和被告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2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廖**和被告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万元;

、被告廖**和被告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8400元;

、被告深圳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廖** 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追偿;

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118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521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109 元,由原告负担1353元,被告负担155756元。其余907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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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佩民
  • 执业律所: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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