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基本介绍
熊某以某国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涉案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并将该工程又转包给了叶某(委托人)和范某。之后,叶某和范某又将工程中的木工业务分包给周某。
2017年11月,叶某与范某、熊某签订终止合作协议,约定退出涉案工程项目,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由范某承担。
而2016年1月16日,周某、范某与施某签订《土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施某承建涉案工程土木工程劳务事项。
2019年1月28日,范某与施某就项目进行结算,确认未结工程为665200元,后范某仅支付了365000元。
2019年9月,施某就未付工程款部分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建筑企业、熊某、叶某、范某、周某承担还款业务。
叶某早已退出涉案工程且明确债权债务由范某承担,但却被起诉要求还款,遂委托律本律师团队进行应诉处理。
二、案情疑点难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三、律本律师承办结果
律本律师团队在接受叶某的委托后,立即前往法院阅卷,整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与各当事人沟通案件情况。
在开庭前对涉案法律法规,答辩状,质证意见,证据目录等庭前材料做好准备,拟制代理意见,递交代理词,不断与各当事人沟通,最终成功说服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原告遂撤回了对当事人的起诉。
2019年11月,法院下达撤诉裁定书,叶某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