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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卖毒品的也可以是公安的倒钩--黄某贩卖

作者:赵勇  更新时间 : 2020-02-13  浏览量:251

在惩罚犯罪时并不吝惜自己的仁慈之心;以维护被告人公正公平的权利,给予其最恰当的处罚,即便是最应被处以极刑的被告人只要其行为、内心还有可挽救的地方,也能给予其再生的机会。

——刑事律师办案感言





辩护词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审理毒品犯罪的通知》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的吸食毒品的情节。
二、本案有利用“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在认定的最后一笔犯罪事实中,出售的犯意从证据角度分析,应为朱栋梁所提议,他的区别在于最后一次交易过程中,不是黄某主动提出贩毒品,犯意的提起应为警方提供的特勤,是在特情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的犯意,应该说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特情的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三、本案大部分认定的毒品数量都是现场查获,并没有实际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亦相比实际交易成功流入社会要轻,本案中实际交易成功的毒品的数量仅为3.8克。
四、被告人在庭前自愿缴纳罚金,接受法庭的制裁,有悔罪表现,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年仅22岁,人生的旅途刚刚起步,其不辛所走的人生弯路必然给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辩护人也恳请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的机会,依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促其尽快回归社会。

辩护人:刘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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