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某诉魏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6
浏览量:350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在湖南省吉首市从事粮食批发生意。原告与被告魏某某在一个微信粮商群中认识,三名被告合伙在吉林省从事粮食贸易。原告与被告曾经就粮食贸易有过合作。2018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魏某某协商原告从被告魏某某处购买140吨玉米,每吨单价1955元,共计273700元。被告魏某某向原告通过微信发送货运单,货运单显示托运人为被告陈某某,收货人为原告,原告通过其妻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按照被告魏某某的要求支付给被告桓某某全部货款。

货物到达吉首市前,被告陈某某带领案外人宫某某夫妇来到吉首市找到原告,声称被告魏某某未向其支付货款,除非原告以每吨玉米1980元的单价向其支付货款共计277200元,否则陈某某会将货物转售他人。货物到达吉首市后,原告到铁路货运部门提货时,被告知货运单的收货人已经发生变更。原告联系魏某某,魏某某表明原告先按照陈某某的要求支付货款,魏某某将按照原有约定补发货物,原告急于提货,也是基于对魏某某的信任,便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将277200元的货款打入宫某某的账户同时原告又额外支付了被告陈某某更改收货人所产生的600元的更名费当原告催促被告魏某某发货时,魏某某一直推脱。后原告要求魏某某返还原告多付的277800元的费用时,魏某某同意,但是至今未付,三名被告为合伙人,应当连带返还原告的货款及损失。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原告杨某某的委托后,认真查看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铁路货运发货单,银行转账凭证,认为原告在法律上只是与被告魏某某成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认定被告桓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构成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但是原告是湖南人,三名被告都是吉林省人,本案只能在吉林省起诉,三名被告的户籍都不在同一地区,而且桓某某的户籍在吉林市,根据法律规定,将桓某某列为被告可以使本案在吉林市审理,故本律师将桓某某、陈某某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较大的难点为近三十万的货物买卖,无书面合同,基本上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涉及到货物种类、吨位、规格,铁路货运,需要在大量的聊天记录中寻找,进而进行梳理,工作繁琐。本律师将聊天记录、铁路发货单、转账凭证、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还指导委托人做了电话录音,使散落在证据材料中的零星线索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利于法官快速了解案情和作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被告魏某某向原告杨某某返还玉米款273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

办案小结:

经济往来中当事人要注意保留证据,尤其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成立、合同履行的证据,切忌相信口头约定,即便丧失先机,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补充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备注:

本案案号为(2018)吉0291民初951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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