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2-11 09:54 浏览量:871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602民初3350号
原告:李*,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1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法定代表人: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昌,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保定**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调解。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本付息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罚息,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本付息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书》,原告借给被告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将款项1000万元打入被告指定账户。该款到期后,原告提出仍需资金支持,考虑到朋友关系,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另行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共计两个月,月利率为25%,协议同时约定若涉及诉讼,由借款方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先将2019年9月1日前的利息付清,但本金一直未偿还。因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本金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定**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次性偿还原告李*借款1090万元及利息(以10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保定**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保全保函费10000元、诉讼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
三、2019年11月30日,由刘*、李*、苏*、河北****有限公司、保定**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所涉及的1000万借款与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为同一笔;四、双方履行完毕后,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寇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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