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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非法传销第一案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量:1259
记者   方 元
案  情
    2004年5月的一天,在市内做小生意的郑钱(化名)突然接到以前的同事史军(化名)的电话。史称自己在广西一家企业混得不错,要介绍郑去替老板开车。郑赶赴广西,才知道根本没有什么开车的活。小史把他弄进一个以推销化妆品为名实际上是拉人头入伙的传销组织。他轻信小史能发财的话,陆续给家中亲人打电话,让他们寄来1万多元汇款,全部用于购买传销产品。
    同年8月,他经深入了解才发现,传销是骗人的东西,遂找借口摆脱了传销组织的控制。
    事后,他多次向公安、工商部门反映。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传销组织已转移到其它地方,且隐藏起来。不久前,郑钱发现当初邀约自己南下打工的史军在十堰露面,他决定找史军算账,那么他能要回自己1万余元的损失吗?史军又该当何罪呢?
观  点
    传销如何定罪?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本案中,郑钱遭遇的就是法律所禁止的传销。我国法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销情节严重或变相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经营罪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单纯参与传销活动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受他人强迫且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进行传销的,也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史军诱骗郑钱参加传销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骗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朱律师认为,在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因传销被告人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传销被告人予以退赔。而在民事诉讼中,因传销系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一般对受害人要求传销组织返还其被骗财产、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针对本案中,郑钱的1万余元损失,如果传销组织被捣毁,组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郑钱又属于单纯参加传销的,则可通过法院责令传销组织者予以退陪。另外,如果郑钱只是单纯被骗,而没有参加传销活动,则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史军返还被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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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延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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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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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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