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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霸王条款无效之依法夺回购房定金

作者:邓云升  更新时间 : 2019-11-04  浏览量:596

文/邓云升律师(本文系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接案时间:2019年3月

结案时间:2019年10月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了本人代理观点,判决解除涉案《商品房认购书》,判令开发商全额退还购房定金。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3日,某购房者H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某楼盘房屋,当日,即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H经后续了解、核实,发现所购房屋与开发商售楼时所述相差巨大,对开发商这种恶意的欺诈行为十分愤慨,同时考虑到这并非购房初衷,进而决定退房,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毫无疑问,开发商拒绝退款,并以没收定金甚至追究违约责任来要挟H尽快支付首付款、签订其以备好而不能作任何更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H无奈之下,遂找到我们律所,委托律师介入。

办案经过

我作为代理律师介入本案后,针对涉案《商品房认购书》的预约合同性质,即时向开发商发函协商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的磋商性意见;同时建议H也书面递交磋商意见给开发商售楼部人员并适当录音录像以为证据。函商无果后,即递交法院诉讼。

本案核心问题:开发商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购房者支付定金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必须签订其已备好的不容任何更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没收定金、追究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合理、有效。

代理基本思路:开发商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格式条款约定购房者要先付清首付款,而后签订并明示不能更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剥夺了购房者进一步公平协商的权利,依法系无效条款;而在购房者表示或以实际行动明示愿意进一步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具体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因协商不成而最终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并非哪一方反悔或过错,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购房定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四条。

律师建议

购房陷阱漫布,有关证件、楼盘背景、合同条款,让你如何十分谨慎、十分小心都不为过。但在当前开发商如此强势的背景下,遭遇不地道的开发商,也不要气馁,找专业的律师处理。去法院打官司的核心是打证据以及法律依据,而且证据是前提、是基础。例如本案中,H得以证据显示其按约定表示了异议以及磋商意见,避免被动局面。


以上内容由邓云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云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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