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0-25 15:21 浏览量:295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3民初3623号
原告:苏*,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泽,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沙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与被告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苏*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苏*负担。
审判员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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