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调解书
作者:齐冬梅 更新时间 : 2019-10-12 浏览量:855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102民初9326号
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租住石家庄市长x区古城东路x号北x货x中心。委托代理人路某某,河北锦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x区裕x小区26-1-xx01。
委托代理人齐冬梅,河北大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8年2月21日生一女冯某某,2010年2月1日在长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复婚。现原告冯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徐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本院准子离婚婚生女x寒由被告徐某抚养,原告冯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全部抚养费5万元;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担,其它财产已分清,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102民初9326号
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租住石家庄市长x区古城东路x号北x货x中心。委托代理人路某某,河北锦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x区裕x小区26-1-xx01。
委托代理人齐冬梅,河北大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8年2月21日生一女冯某某,2010年2月1日在长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复婚。现原告冯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徐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本院准子离婚婚生女x寒由被告徐某抚养,原告冯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全部抚养费5万元;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担,其它财产已分清,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