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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
来源:钱平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6
浏览量:934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855日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201366日,案外人刘某将其第****号“**”注册商标授权原告独家使用。201634月期间,被告王某等人未经原告授权共同出资成立无工商注册的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假冒的软糖,后各被告的犯罪行为均被刑事处罚。原告另行起诉民事赔偿。

办理过程:

因本案被告人先被刑事诉讼,代理律师调取了刑事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后以侵害商标权起诉,代理人要求原告公司针对涉案商标的商品销量减少的证明、社会知名度方面等收集证据:审计报告一份、各类食品展览、装修合同六份及发票,市场推广合同三份及相应发票,经过一二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得到了原告公司的认可。

办理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二、被告马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变更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王某、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为:“王某、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万元”二、变更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初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马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为:“马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万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理分析:

法院的判决金额根据被告的主观恶性、原告为商品宣传的投入及原告商品的社会知名度等方面考虑,以及现在社会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等最终综合认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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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平平
  • 执业律所:
    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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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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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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