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飞律师亲办案例
为特大走私、贩卖毒品案的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来源:张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量:645

涉案毒品6290克,属于数量特别巨大,依照刑法规定最高量刑可以判处死刑,且本案的被告人XX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经律师成功辩护后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保住了性命。


【案情简介】:

20151028日中午,被告人农XX为获取5000元报酬,答应帮越南人“真老板”(在逃)在中越边境走私、交易毒品过程中看钱和清点钱款。当天16时许,农XX到广西龙州县XXXXXXX路段与特情和公安民警乔装的“老板”见面,确认“老板”带来了购买毒品的大笔钱款后回来告诉了“真老板”。17时许,“真老板”携带毒品驾驶车牌号为桂A52XXX小轿车搭载农XX和特情前往龙州县XXXXX路段与公安民警乔装的“老板”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公安民警实施了抓捕,“真老板”逃脱,民警当场将正在清点钱款的农XX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18块,总净重6290克。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农XX参与交易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毒海洛因6290克,属于数量特别巨大,且被告人农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特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农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XX委托张鹏飞律师等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则农XX贩毒数量高达6290克,依法最高刑可判处死刑(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及以上即可判处死刑)。为了免除被告人可能面临的死刑指控,辩护人着重围绕“农XX是从犯、毒品交易存在警方特情引诱等”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展开辩护,主要辩护观点有:1、本案有必要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农XX系从犯,直接受雇于越南毒贩“真老板”,在毒品交易中处于次要地位;2、本案存在公安特情引诱,依法应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3、被告人农XX是受指使、雇佣的边民,且毒品是在警方控制下交易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依法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农XX虽系累犯,但前科犯罪较轻、判处刑罚不重,在本案中可酌情考虑在从重的原则上适度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农XX犯贩卖毒品罪,同时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农XX在本案中系从犯,以及本案存在公安特情介入、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决定对被告人农XX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农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评析】: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有必要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农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认定;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是因公安特情引诱和在公安民警控制下进行交易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等辩护观点,法院虽未接受特情引诱的辩护意见,但认定了本案确实存在警方特情介入的事实,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对被告人农XX未按最高刑即死刑量刑,而是按从轻处罚后犯罪情形的最轻一档,判处无期徒刑,最终保住了被告人农XX的性命。


以上内容由张鹏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鹏飞律师咨询。
张鹏飞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727好评数3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鹏飞
  • 执业律所: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
  •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