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拘禁罪,姜超律师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姜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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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与绑架罪在客观上存在着相似之处,极易导致定罪上的巨大偏差和量刑上的畸轻畸重。本案中,被害人刘某1、刘某2欠某1投资公司债务未还,吴某坤作为公司的负责人,纠集员工为索取合法债务,对被害人施行非法拘禁,甚至殴打被害人。针对本案的难点困点,姜超律师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当事人从轻减轻辩护的材料和意见,成功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案由 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吴某坤,男,汉族,高中文化,某1投资公司负责人
辩护人 姜超,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张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某1投资公司员工
被告人 朱某坤,男,汉族,初中文化,某1投资公司员工
被告人 胡某盼,男,汉族,中专文化,某1投资公司员工
被告人 王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某1投资公司员工
被告人 王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 高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某2宿迁维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
被告人 刘某良,男,汉族,初中文化,永某投资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 关某宇,男,汉族,中专文化,永某投资公司员工
被告人 窦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案情概述: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高某、刘某良、关某宇、窦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1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男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刘某1被非法拘禁事实经过
2017年7月14日,因被害人欠某1投资公司2万余元未还,被告人张某、朱某坤、王某2、高某将其从宿迁市某老村部带至莫泰酒店605房间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等人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并逼迫被害人刘某1写下4万元和5万元借款合同各一份,后由被告人张某、朱某坤、王某2将被害人刘某1继续看管在该酒店2608房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刘某1趁被告人张某、朱某坤、王某2等人睡觉时逃走。
7月15日白天,被告人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高某到被害人刘某1家中寻找未果,将被害人刘某1家门把手砸坏。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高某等人在马窑小区找到被害人刘某1,索要欠款未果后将其带至莫泰酒店605房间,继续向其索要欠款。期间,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等人对被害人刘某1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吴某坤安排被告人朱某坤、高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1看管在该酒店2612房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等人将被害人刘某1带至马窑小区刘某1家中找其母亲要钱,被害人刘某1趁机逃走。
2、刘某2被非法拘禁事实经过
2017年8月6日,被告人关某宇因被害人刘某2欠钱未还发朋友圈寻找被害人刘某2,金某投资公司人员得知被害人刘某2信息后将信息以2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关某宇,因被害人刘某2仍与某1投资公司有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人关某宇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吴某坤。8月6日22时许,金某公司人员将被害人刘某2带至永某投资公司办公室,并将其交给被告人吴某坤、刘某良。被告人刘某良扇拍被害人刘某2后脑勺,让其写下5000元欠条,并将其交给被告人吴某坤等人。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将被害人刘某2带至某1投资公司办公室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刘某2,让刘某2写下34000元和8000元借条各一张。后被告人关某宇、窦某和朱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刘某2带回永某投资公司办公室继续看管,并与被告人刘某良继续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2,直至2017年8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2因他人报警获救。期间,被告人吴某坤、刘某良多次安排他人带被害人刘某2前往其家中要账。
另,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于2017年8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良、关某宇于2017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于2017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窦某于2017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盼、王某1、王某2于2017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刘某2已谅解被告人吴某坤、刘某良。被害人刘某1已谅解被告人张某。

【判决结果】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高某、刘某良、关某宇、窦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高某、刘某良、关某宇、窦某共同实施部分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高某、刘某良、关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坤、张某、朱某坤、高某、刘某良、关某宇、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盼、王某1、王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被告人吴某坤、刘某良取得被害人刘某2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良、张某、朱某坤、胡某盼、王某1、王某2、高某对被害人刘某1或刘某2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
经调查,对被告人胡某盼、王某1、王某2、高某、窦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依据,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朱某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胡某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关某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解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非法拘禁持续时间应超过24小时。
本案值得我们探讨的是:
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索债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择一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拘禁罪是以索取债务纠纷为目的,或者以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目的在于要求被害人归还债务,其主观上并无以勒索钱财等非法利益为目的,应区分于绑架罪。
2、本案的量刑起点?
本案被告人为被害人索要债务,共同限制被害人,并对被害人殴打,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该案件涉及到刑事辩护阶段和民事调解阶段。姜律师结合多年的辩护经验,认为民事调解阶段的顺利进行将会影响整个案件刑事辩护的判刑结果,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将为本案从轻减轻处罚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案本质上的矛盾在于吴某坤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所以民事调解的关键是化解该主要矛盾。经过同被告人吴某坤及被害人的协商协调,双方就主要债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这对被告人量刑的从轻减轻处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本案事实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姜律师认为争取对吴某坤的从轻减轻处罚是有可能的,虽然被告吴某坤系本案的关键性人物、系主犯,但仍坚持为其做从轻减轻处罚的努力。
基于本案事实,姜律师根据非法拘禁罪量刑指导意见,为本案当事人做了如下核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索取合法债务,系被害人存在一点的过错,符合从轻减轻情节;
2、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符合从轻减轻情节;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从轻减轻情节。
4、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姜强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吴某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案结语】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维护自身权益,自首、从犯、立功情节、当庭认罪等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姜强律师依据现行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
以上内容由姜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超律师咨询。
姜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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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六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超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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